湖州师范学院关于丧葬事宜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26浏览次数:110

湖州师范学院文件

 

湖师院发〔201131

  

湖州师范学院关于丧葬事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丧事简办的精神,做好教职工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方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60号、浙财行〔200170)、《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原则

丧事应本着从简、节约、文明的原则办理,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家属和亲友应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学校退休、退职及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离休人员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丧葬费每人4000元、学校一次性补助丧葬费用8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开支项目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及临时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费用。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国家规定发放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标准为:

1.在职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3.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4.驻外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三)教职工父母及配偶逝世后,学校一次性补助丧葬费用500元。

四、丧事办理有关事项

(一)副厅级以上干部、教授(等同教授的其他职称)逝世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副厅级以上干部由学校及时向湖州市相关部门通报并在校内发讣告,教授(等同教授的其他职称)在校内发讣告,并根据逝世人员生前及其家属的意愿,可由学校在湖州地区组织遗体告别仪式,学校赠送花圈。告别仪式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退休教工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与家属具体商定告别仪式的有关事项。其他教职工逝世,由所在学院、部门的领导代表学校对其家属慰问,学校赠送花圈。

(二)教职工逝世后,均实行火葬。逝世者的骨灰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存放。

(三)教职工逝世后,逝世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并协助家属办理领取抚恤金等相关手续。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学校教职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补助标准

按照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对以下几种人员停发或不发生活困难补助

1.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2.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

3.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4.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5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  

六、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退休教工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州师范学院逝世教职工遗属领取抚恤金手续

2.湖州师范学院逝世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手续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湖州师范学院教职工遗属领取抚恤金手续
 

一、教职工遗属填写《湖州师范学院逝世教职工手续办理登记表》,到教职工生前单位(部门)盖章。

二、教职工遗属将殡葬证明或死亡证明、《湖州师范学院逝世教职工手续办理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殡仪馆出具的有详细费用目录的正式发票及收据,交至人事处。

三、人事处核算抚恤金、国家规定的丧葬费数额,报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核准后,将批复送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四、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申报后第二个月将抚恤金、丧葬费划至学校帐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通知教职工遗属领取。

五、教职工生前所在单位(部门)代为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供逝世教职工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委托证明和代办者的身份证。

 

 

 

 

 

 

 

附件2

湖州师范学院教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手续

 

一、教职工逝世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需由遗属提出申请,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二、携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遗属户籍证明一份及一寸照片一张,交至人事处。由人事处初审后,报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经市人社局审批通过后发给由浙江省人保厅统一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从教职工死亡的次月起享受补助至失去享受补助条件为止。

四、教职工遗属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后于每年12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年审后到学校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核算、领取当年补助金。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每五年更换一次,换证时需提交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遗属户籍证明一份及一寸照片一张至校人事处,由人事处至湖州市人社局办理。

 

 

 

主题词:人事  丧葬  规定

                                                        

 

  主送:各部门、下属学院。

                                                         

 

湖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5月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