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丧事简办的精神,做好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办理等工作,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方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0〕60号)、浙财行〔2001〕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原则
丧事应本着从简、节约、文明的原则办理,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家属和亲友应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学校退休、退职及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离休人员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教职工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
三、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丧葬费每人4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开支项目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及临时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费用。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国家规定发放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标准为:
1. 在职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 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3. 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4. 驻外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三)慰问金。教职工去世,学校给予2000元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学校给予800元(含花圈费)慰问金。在职教职工慰问金从工会经费中列支,退休教职工慰问金从学校退休教工福利经费中列支。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学校教职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1.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 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补助标准
按照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最新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对以下几种人员停发或不发生活困难补助
1.死者遗属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已经去世。
2.死者配偶改嫁或另娶。
3.死者遗属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劳动教养的。
4.死者的父母、弟妹,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5.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五、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去逝后,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做好慰问及协助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二)领取国家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慰问金需提供去世人员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相关材料。国家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人事处负责,慰问金根据教职工类型由相关部门负责,在职教职工由工会负责、退休教职工由退休工作处负责。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人事处负责,每年12月发放。教职工逝世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人员,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附件);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遗属户籍证明到人事处申请;人事处初审后,报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社局审批通过后,从教职工死亡的次月起享受补助至失去享受补助条件为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由校行政负责解释,由人事处、退休工作处、工会具体承办,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原《湖州师范学院关于丧葬事宜的有关规定》(湖师院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死者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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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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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 |
| 死亡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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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补助的遗属情况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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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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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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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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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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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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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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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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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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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 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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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意见 | 根据 文件规定,同意上述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从 年 月起执行。 年 月 日 |